「公共衛生師法」已在本(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即將公布實施,公共衛生師成為專門職業人員種類,考選部將盡速研訂專技公共衛生師考試規則草案並舉辦考試。 考選部表示,職業主管機關前於102年間依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相關規定,函送公共衛生師需求說明,經提報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認定公共衛生師為跨領域且多方面之專業人才,屬於專技人員考試種類範疇,並報請考試院於103年審查通過。 考選部樂見公共衛生師法草案經過多年努力,終於完成立法,為符應國家需要,有關公共衛生師執業資格之考選,將盡速會同職業主管機關及專業團體,研擬專技人員公共衛生師考試之應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式等規則草案,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據以舉辦考試,甄選專業適格之公共衛生師人才,建構完整的防疫體系,為全民健康把關。 公共衛生師法條文及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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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筆試報名時間:109.05.05(二)~109.05.14(四) 17:00止 (二)筆試考試時間: 三等考試:109.08.15(六)~109.08.17(一) 四等考試:109.08.15(六)~109.08.16(日) 五等考試:109.08.15(六) (三)筆試報名費用: 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五等考試新臺幣800元。 二、 (一)體能測驗時間:(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類科) 預定109.11.28(六),實際日期於筆試放榜後通知。 (二)體能測驗報名費用:新臺幣800元。 三、 (一)三等考試口試時間:預定110.01.02(六),實際日期於一、二試放榜後通知。 (二)三等考試口試報名費用:新臺幣1,200元 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18歲以上,且大學畢業。(監獄官年紀須在55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 四等考試:18歲以上,且高中職畢業。(法警、監所管理員年紀須在45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 五等考試:18歲以上,無學歷限制。 →立即前往考選部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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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司法特考需用名額及職缺機關上列上訴人(請參考附件)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本院刑事第五庭裁定提案之法律爭議(本案案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 3594 號, 提案裁定案號: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94 號),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文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3 項前段規定,裁定命第三人 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諭知沒收與否之判決,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經檢察官起訴 ,並經第一審法院論罪科刑,而檢察官於民國 101 年 4 月 19 日起訴時,及其後審理中,皆未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以另上訴人即參與人等名下之證券交易帳戶 財產與本案犯罪所得有關,財產可能被沒收,惟該等第三人 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保障其等參與程序權,認有參與之 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3 項前段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並為第三人財產沒收之宣告。 (一)台灣高鐵公司:1、相關規定: (1)台灣高鐵公司列車駕駛人員專業訓練,係依據交通部104年10月22日交路(一)1048700240函核定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行車人員專業訓練最低時數、技能檢定調整項目與合格基準」修正版規定辦理。 (2)旅客列車駕駛專業訓練時數為至少1,000小時,技能檢定合格基準,學科檢定合格標準為80分、術科檢定合格標準為70分,經訓練及檢定合格後,核發「資格證書」以為合格證明。前述「資格證書」將連同相關文件送交通部申請駕駛檢定。 2、在職列車駕駛人員實施技能檢定情形: (1)依「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行車人員專業訓練最低時數、技能檢定調整項目與合格基準」辦理。 (2)台灣高鐵公司對在職列車駕駛每3年實施1次技能檢定,最近1次(106~108年)應執行技能檢定之在職列車駕駛共155名,截至108年11月22日已完成並通過154位,剩餘1位安排於期限(108年12月23日)前完成。 (3)為使通過在職檢定方式確認駕駛人員於取得證照後,仍持續具備安全運轉知識及技能,以維護駕駛值勤資格。台灣高鐵公司實施: 〈1〉定期行車檢定:定期實施以確認駕駛人員維持列車駕駛學科知識與術科技能,所進行之檢定,分成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 《1》學科檢定部分:由駕駛督導執行課堂測驗檢定,檢定頻率每年4次,每季執行1次。 《2》術科檢定部分:由駕駛督導於列車上對駕駛執行列車操作能力檢定,頻率分為兩種,初階列車駕駛(持有駕照2年以下)每年6次,進階列車駕駛(係指持有駕照2年以上)每年4次。 〈2〉駕駛模擬機檢定: 為確認駕駛人員對於列車故障、行車事件處理等異常狀況具備緊急應變能力,由駕駛督導以駕駛模擬機方式執行之處置能力檢定,檢定頻率為每年1次。 〈3〉不定期勤務檢查: 確保列車駕駛值勤時之基本列車操作、精神狀況、行為舉止、攜帶物品及工作態度是否合於勤務標準,由駕駛督導採隨機上車抽檢方式辦理,執行頻率為每季至少執行200次;另有事件紀錄器資料解讀抽查頻率每月32人次,及語音紀錄器資料解讀抽查頻率每月8人次。 〈4〉特別監督: 為確保剛取得證照之駕駛、短期暫停勤務資格而復職後之駕駛、發生事件事故後完成複訓之駕駛人員等已適應駕駛勤務、或當察覺特定駕駛人員重複性地被檢出有知識不足或技能不熟練之潛在傾向時,特別針對該駕駛人員所安排之駕駛技能及安全水準之檢核,包括知識、技能及安全意識確認。 3、複訓機制: 除新訓外,台灣高鐵公司駕駛人員取得證照後,所受之在職訓練分成專業在職訓練及全體公司員工之一般在職訓練等兩大類;專業在職訓練又區分為分成年度複訓、復職訓練、特殊訓練等3種。 (二)臺鐵局:(一)臺鐵局:1、相關規定:
臺鐵局新進駕駛人員訓練,依據交通部105年9月19日交路監(一)字第1059700103號核定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實施要點」八(二) 3.新進駕駛人員訓練時數辦理,並分別通過學科(合格標準為70分)及術科(合格標準為80分)訓練成績合格取得工作證後,方得向交通部申請國營鐵路列車駕駛執照。說明如下。另如欲取得第2張駕照,則依「機務動力車乘務學習人員教導訓練須知」五,第三類學習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1)機務客貨動力車駕駛人員: 〈1〉學科依據「本局機務處動力車輛及局外廠商車輛調動機駕駛證照發照及其管理須知」規定辦理,並不得低於478小時,術科依據「本局機務動力車乘務學習人員教導訓練須知」辦理,並不得低於16個月及20,000公里以上之乘務學習時間及里程。 〈2〉臺鐵局機務處辦理技能檢定,採層層節制、分層負責之原則辦理,不論學科及術科,其測驗試卷或內容,均由主管處統一訂定,再交由各分支機構執行,以確保測驗基準之一致性。 〈3〉駕駛人員學科試題依科目類別共分為8科,包含鐵路概論、號誌路線、鐵路車輛、檢查維修、運轉規章、運轉理論、鐵路電氣及作業安全等,包含理論與實務,測驗時依科別性質出題,以兼顧理論與實務。至術科檢定,均採現場操作,給分標準均依處訂審查表項目(包括:速度觀測、軔機操作、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準點運轉、緊急應變〔含車輛故障及事故災害處理〕),由各段指導員隨乘考核評分,並非考卷測驗。經詢臺鐵局表示,術科的鑑別度,訂有扣分的標準,可避免人為的不公平或不客觀;另臺鐵局共有7大段及分支,術科檢定時必須通過每個轄區的訓練,包括彎道和一般路段。 〈4〉二線支援一線駕駛人力部分:
學科時數不低於92小時,術科於各段(隊)辦理專業訓練,時數不低於20小時,路線見習1,000公里,維修工程車或養路機械軔機操作200小時或1,000公里。 2、客貨動力車駕駛人員及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之工作內容: (一)列車駕駛人員監理沿革說明:1、因應96年高速鐵路通車及營運,為有效監督民營鐵路機構對列車駕駛人員之專業訓練,交通部爰參照日本國土交通省對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進行考試、核發駕駛執照之制度,於95年2月增訂鐵路法第34條之1,依該條第1項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並於同年7月6日訂頒「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2、又為確保國營鐵路營運安全,考量其駕駛人員之給證制度等,因涉及運輸安全,應與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相同,交通部續於103年6月增訂鐵路法第44條之1,規定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同法第34條之1規定,並於104年12月28日以交路監(一)字第10497001471 號令修正「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為「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迄今(下稱給證管理規則)。 鐵路事業經營型態,依「鐵路法」分為國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4種。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按我國目前鐵路經營型態、鐵路系統及鐵路機構,分為 1.國營:臺鐵,由臺鐵局經營; 2.民營:高速鐵路,由台灣高鐵公司經營; 3.專用鐵路: (1) 阿里山林業鐵路,由農委會林務局經營 (2)臺糖鐵路,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經營。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裁定 提案之法律爭議(本案案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 3563 號,提案裁定案號: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563 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行為人以一行為而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普通 侵占罪雖經發覺,而不合自首之規定,但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如 於未發覺前自首而受裁判,仍有刑法第 62 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上訴人明知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乃綽號「水哥」所有 ,為籌款營救因他案遭逮捕之友人,竟將上開毒品據為己有, 並同時販賣予他人,因而以上訴人係一行為觸犯刑法第 335 條 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刑。本案查獲之經過,乃警方先發覺上訴人前述普通 侵占罪嫌,拘提到案後,上訴人主動供出前開販賣毒品之事實 ,警方始一併偵辦。 二、本案法律爭議 上訴人以一行為觸犯普通侵占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其中普 通侵占罪部分,雖為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下稱偵查 機關)所發覺,不符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規定;然就其所犯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則係上訴人於偵查機關知悉前,主動供 出,而接受裁判。於此情形,上訴人自動供承之販賣第三級毒 品犯罪部分,有無刑法第 62 條自首規定之適用? 三、本大法庭之見解 (一)、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行為,而 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為充分 保護被害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 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祗有單一行為,較 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 ,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由於想像競合犯在本質上為數罪,行為所該當之多數不法 構成要件,均有其獨立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因此法院於判決內 ,仍應將其所犯數罪之罪名,不論輕重,同時並列,不得僅論 以重罪,置輕罪於不顧;而於決定處斷刑時,各罪之不法及罪 責內涵,亦應一併評價,並在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 當之刑,且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觀諸刑 法第 55 條規定即明。於刑事立法上,針對特定犯罪行為刑事制 裁依據之刑法(含特別刑法)條款,乃是就具體之犯罪事實, 經過類型化、抽象化與條文化而成。是刑法(含特別刑法)所 規定之各種犯罪,均有符合其構成要件之犯罪事實。想像競合 犯,於本質上既係數罪,則不論行為人係以完全或局部重疊之 一行為所犯,其所成立數罪之犯罪事實,仍各自獨立存在,並 非不能分割。即使是行為人同時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予同 一人,亦有兩個截然可分之販賣犯罪事實。 (二)、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62 條前 段定有明文。所謂「發覺」,乃指偵查機關知悉或有相當之依 據合理懷疑犯罪行為人及犯罪事實而言。是自首之成立,須行 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 接受裁判為要件。此主動申告未經發覺之罪,而受裁判之法律 效果,在德、美兩國係列為量刑參考因子,予以處理,我國則 因襲傳統文化,自刑法第 57 條抽離,單獨制定第 62 條,成為法 定減輕其刑要件。嗣後再參酌日本法例,於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修 正公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將自首由必減輕,修正為得 減輕,依其修正理由所載:因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為使真誠 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以符 公平等旨,堪認自首規定之立法目的,兼具獎勵行為人悔改認 過,及使偵查機關易於偵明犯罪之事實真相,以節省司法資源 ,並避免株連疑似,累及無辜。 (三)、法官適用法律,首應從法條之字面意義為解釋(文義解釋), 如解釋結果,有多種涵義之可能性時,則應依法條在立法總體 系中之地位和意義(體系解釋)、立法者真意(歷史解釋)、 法條規範之目的及倫理價值(目的性解釋),抑或合乎憲法規 定或其所宣告基本價值(合憲性解釋)等解釋方法,在法條文 義所及之範圍內,闡明法律之真義,以期正確妥當之適用。而 想像競合犯,在犯罪評價上為數罪,僅在科刑上從一重處斷, 就此以觀,該未為偵查機關發覺之部分犯罪事實,自屬前開條 文所稱「未發覺之罪」文義射程之範圍;再者,如行為人於偵 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出,偵查機關即因行為人之供述,得悉整個犯罪之全貌,進而依法偵辦,自有助益偵查;且其主動申 告尚未被發覺部分之罪,擴大犯罪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依社會通念,多有悔改認過之心。是依文義、體系、歷史及目的性等 解釋方法,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行為人就未發覺之重罪 部分之犯罪事實,主動供出,接受裁判,於從該重罪處斷時, 應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始合乎該法條之文義及立法 意旨,並符事理之平及國民之法律感情。況法律之所以將想像 競合犯規定為科刑上一罪,乃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或重複評 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自無因科刑上從一重處斷之結果, 而剝奪行為人享有自首減刑寬典之理。從而,若輕罪部分之犯 罪事實先被發覺,重罪部分之犯罪事實自首於後,法院從一重 罪處斷時,自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反之,重罪之犯罪事 實發覺於前,輕罪部分自首於後,從一重罪處斷時,因重罪部 分非屬自首,固不得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但因行為人主動供 述輕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倘認其確有悔改認過之心,自得資為 犯後態度良好、從輕量刑之依據。至於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 、繼續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吸收犯、常業犯或集合犯等 ,既非裁判上一罪,倘部分犯罪事實已先被發覺,即難認其主 動供出其他部分事實仍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自不待言。 (四)、在控訴原則下,法院裁判權限之範圍,僅限於檢察官起訴之被 告及其犯罪事實;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因國家僅有一個 刑罰權,訴訟上祗能以一次之程序追訴處罰,故在訴訟法上作 為一個訴訟客體予以處理,無從分割,其法律上之事實關係, 具有不可分性,為訴訟法上之單一案件。因此,檢察官如僅就 其中一部分犯罪事實起訴,其效力自及於全部,法院仍應就全 部之犯罪事實審判,而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 分等原則之適用。惟自首,係賦予就偵查機關未發覺之罪,主 動申告並接受裁判之行為人,得以減刑之優惠,屬刑之減輕事 由,乃犯罪處斷之實體法上效果;而單一案件,係起訴效力擴 張或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問題,與偵查無關。是於偵查程序,並 無所謂案件單一性,更無所謂偵查不可分可言。從而,刑法第 62 條向偵查機關自首之「犯罪事實」,與訴訟法上起訴或認定 之「犯罪事實」,乃不同之概念。前者,行為人所供述者,為 過去發生之單純社會事實,至是否成立自首,由法院依法認定 之;而後者,檢察官所起訴者,乃已經賦予法律評價之法律事 實,評價之對象為實體法上應予非難之行為。故而想像競合犯 自首事實之認定,尚無程序法上起訴及審判不可分法理之適用。 (五)、綜上,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其部分犯罪事實有無為偵查 機關發覺,是否成立自首,無論從想像競合犯之本質、自首之 立法意旨、法條編列之體系解釋,抑或實體法上自首及訴訟法 上案件單一性中,關於「犯罪事實」之概念等各個面向以觀, 均應就想像競合犯之各個罪名,分別觀察認定,方符合法規範 之意旨。本案上訴人所犯普通侵占罪之事實,因業經偵查機關 發覺,固不能獲自首減輕其刑之寬典,惟就其從一重處斷之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既在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供出而接受 裁判,自有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依據消防法第 20-1 條(退避權)
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之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 採取適當之搶救作為;如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 。
前項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草案出爐新聞稿
發文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發文日期:109年2月24日 聯 絡 人:人事室科長 林宜靜 在交通部大力支持之下,臺鐵局「員工福利精進措施」一案順利呈報行政院,已正式獲行政院核定,自109年2月15日起,員工於不兼領、不重領原則下,可發給子女教育助學金、生育及結婚獎助金及父母及配偶的喪葬慰助金,對於激勵員工、改善長期人員流失及不易延攬具有莫大助益。 臺鐵局為提供全年無休服務,員工需常年輪勤輪班而無固定休假及休息時間,且開放式的鐵路軌道,具高危險及重勞力的付出,與一般公務人員工作型態落差甚大。然同為國家考試及格之公務員,卻無法享有行政機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生活津貼補助,經該局多年爭取未果,已造成機關攬才與留才困境,形成機關穩定發展的隱憂。 為安定員工生活,臺鐵局經與持續與臺灣鐵路工會協商以及密集與交通部研商並爭取支持後,決定突破以往適用生活津貼的法規限制,改採專屬於臺鐵局「員工福利精進措施」方案 歷時15個月冗長的修正、溝通與說明,在交通部的大力支持下,終獲行政院同意發給子女教育助學金大學每學期給與1萬3600元、五專後2年及二專1萬元,五專前3年7700元,高中3800元,高職3200元,國中(小)500元;生育及結婚給與2個月薪額;父母及配偶的喪葬慰助金為15萬4550元、子女9萬2730元,於不兼領、不重領原則下給與適當補貼。 考選部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選高二字第1091400068號 主旨:公告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命題大綱。 公告事項: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命題大綱相關修正如下: (一)刪除適用考試類科: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行政類科「宗教行政」、「技職教育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產管理」、「醫務管理」、「企業管理」等6類科及技術類科「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商品檢驗」等3類科。 2、普通考試:行政類科「宗教行政」、「技職教育行政」、「審計」、「公產管理」、「企業管理」等5類科及技術類科「海洋資源」、「地質」等2類科。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企業管理」2類科,四等「審計」類科。 (二)修正類科名稱:畜牧技術類科修正為動物技術類科、工業安全類科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類科。 (三)修正應試科目名稱:「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修正為「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概要」修正為「心理學概要(包括諮商與輔導)」、「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修正為「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商業概論」修正為「商業概要」、「都市區域計劃概論」修正為「都市區域計劃概要」、「工業安全管理(包括應用統計)概要」修正為「工業安全管理概要(包括應用統計)」。 (四)修正命題大綱內容:「民法」、「民法概要」等2科目。 (五)變更科目類別:高考三級「美學」併列行政、技術類科,「大眾傳播學」、「視聽製作原理」、「攝影與圖文傳播」、「紀錄片企畫與編導」、「視覺傳播」等5科目由技術類科移列至行政類科;普考「影視製作學概要」、「大眾傳播學概要」、「攝影學概要」、「編導概要」等4科目由技術類科移列至行政類科。 二、前揭命題大綱刪除、修正、移列說明一覽表詳如附表。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及「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一併配合修正。 三、相關修正自公告日起適用,前揭一覽表及命題大綱詳細內容,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首頁/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下。 四、表列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內容為各該相關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惟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相關檔案下載
鐵路特考考試日期1.高員三級考試:109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一)。 2.員級考試:109年6月13日(星期六)至14日(星期日)。 3.佐級考試:109年6月13日(星期六)。 4.佐級考試場站調車、機檢工程、養路工程、機械工程等4類科的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109年10月12日舉行,實際日期以最新公告為準。 報名注意事項(一)報名日期:自109年3月10日起至3月19日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09年3月20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則考試報名視為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方式: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register.moex.gov.tw)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2、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須繳交報名表件、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列印繳款單繳費或線上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報名資料,將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3、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文件、姓名有罕見字者、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及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具原住民身分者可透過戶役政機關檢核,無須繳附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始完成報名程序。 體格檢查注意事項鐵路特考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特別注意109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不具應考資格,但經同意附條件准予應試者,至遲應於本考試舉行前一日(109年6月12日)取得應考資格,並應於109年7月15日前依指定方式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逾期未繳驗或證明文件不合格者,依規定不具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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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第二試放榜時間為12月6日。108監所管理員第一試筆試的女生需用名額為68人,備取104人,但有35名女性考生未通過體能檢查,故有137女性考生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男姓監所管理員正取的招考名額有445人,備取有175人,體能檢查未通過的男姓人數有38人。參加體能測驗第二試的男姓考生預估有5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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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第二試放榜時間為12月6日。108監所管理員第一試筆試的女生需用名額為68人,備取104人,但有35名女性考生未通過體能檢查,故有137女性考生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男姓監所管理員正取的招考名額有445人,備取有175人,體能檢查未通過的男姓人數有38人。參加體能測驗第二試的男姓考生預估有582人。
更多相關考試資訊,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81501453號
主旨:公告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試區及應考人分組情形。公告事項:
一、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及試區地點詳如附表1。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分組表詳如附表2,請應考人依分組表所載考試日期、梯次、報到時間準時報到,逾時不得應試。
資料來源:考選部
發文字號:選特一字第1081501453號
主旨:公告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試區及應考人分組情形。公告事項:
一、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及試區地點詳如附表1。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分組表詳如附表2,請應考人依分組表所載考試日期、梯次、報到時間準時報到,逾時不得應試。
資料來源:考選部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81501211號
主旨:公告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試區及應考人分組情形。
公告事項:
一、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及試區地點詳如附件1。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分組表詳如附件2,請應考人依分組表所載考試日期、梯次、報到時間準時報到,
逾時不得應試。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081501211號
主旨:公告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試區及應考人分組情形。
公告事項:
一、第二試體能測驗考試日期及試區地點詳如附件1。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分組表詳如附件2,請應考人依分組表所載考試日期、梯次、報到時間準時報到,
逾時不得應試。
附件1_司法人員特考等二試體能測驗日期及試區地點.pdf | |
File Size: | 54 kb |
File Type: |
附件2司法人員特考等二試_體能測驗分組表.pdf | |
File Size: | 419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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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考選部
高鋒公職109年度考取鐵路特考頒發獎學金辦法
高鋒獎字第1081110001號
一、適用人員:
(一)購買高鋒公職109年鐵路特考年度班全科課程並錄取為109年鐵路特考筆試錄取生(含備取),可申請頒發獎學金2萬元!
(二)購買高鋒公職109年鐵路特考考前衝刺班全科課程並錄取為109年鐵路特考筆試錄取生(含備取),可申請頒發獎學金1萬元!
二、發放限制:
本獎學金,一人限領一筆,於慶功宴時頒發,相關賦稅問題由領獎人自行處理。
三、配合事項:
(一)領取本獎學金者,須同意本班使用領獎人之照片、姓名、電話或e-mail、畢業學校,並於筆試放榜一週內提供成績單影本與500字以上考取心得,供本班作為廣告宣傳使用。
(二)領取獎學金者,本班得要求配合心得分享影片拍攝,作為廣告宣傳使用。
(三)領獎人提供之所有文件內容,須確保其真實性,否則本班得撤銷領獎人資格。
四、訂定原則:
本辦法秉持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之精神訂定。
五、其他規定:
本辦法未盡事宜,本班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一)購買高鋒公職109年鐵路特考年度班全科課程並錄取為109年鐵路特考筆試錄取生(含備取),可申請頒發獎學金2萬元!
(二)購買高鋒公職109年鐵路特考考前衝刺班全科課程並錄取為109年鐵路特考筆試錄取生(含備取),可申請頒發獎學金1萬元!
二、發放限制:
本獎學金,一人限領一筆,於慶功宴時頒發,相關賦稅問題由領獎人自行處理。
三、配合事項:
(一)領取本獎學金者,須同意本班使用領獎人之照片、姓名、電話或e-mail、畢業學校,並於筆試放榜一週內提供成績單影本與500字以上考取心得,供本班作為廣告宣傳使用。
(二)領取獎學金者,本班得要求配合心得分享影片拍攝,作為廣告宣傳使用。
(三)領獎人提供之所有文件內容,須確保其真實性,否則本班得撤銷領獎人資格。
四、訂定原則:
本辦法秉持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之精神訂定。
五、其他規定:
本辦法未盡事宜,本班得隨時補充或修正之。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
為鼓勵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參加就業考試、投身公職、穩定就業,高雄市榮服處吳讚發組長特代表與「高鋒公職補習班」簽定優惠方案,凡至該班報名補習(視訊)課程,享定價七折優惠,退除役官兵本人(眷屬)、輔導會所屬職員工、榮欣志工等及其介紹之親朋好友均同享優惠。
為鼓勵退除役官兵(退伍軍人)參加就業考試、投身公職、穩定就業,高雄市榮服處吳讚發組長特代表與「高鋒公職補習班」簽定優惠方案,凡至該班報名補習(視訊)課程,享定價七折優惠,退除役官兵本人(眷屬)、輔導會所屬職員工、榮欣志工等及其介紹之親朋好友均同享優惠。
高鋒公職專辦「司法特考」及「鐵路特考」,小班制教學、個別指導,著重師資及教學品質為辦班特色,主管帶班輔導各年齡層學生準備公職考試已有十餘年經驗,了解各年齡層學生學習盲點及需求。雲端課程每年重新拍攝,由專業律師團隊以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授課,無法現場上課同學可透過雲端線上觀看課程,課後透過LINE客服部門進行提問,工作團隊以輔導同學在短時間內有效充分準備、考上公職為目標。
輔導會提供退除役官兵本人「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最高上限5萬元,敬請多加運用、順利考到好「公」作,高雄市榮服處服務專線:07-2513881。詳情請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退除役官兵優惠專區」及「就學服務專區」查詢。
圖說1:吳讚發組長(左二)代表與高鋒公職陳邦閣副主任(右一)簽約。
圖說2:高鋒公職-教學環境。
圖說3:小班制教學-個別指導。
輔導會提供退除役官兵本人「就業考試」進修補助最高上限5萬元,敬請多加運用、順利考到好「公」作,高雄市榮服處服務專線:07-2513881。詳情請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站「退除役官兵優惠專區」及「就學服務專區」查詢。
圖說1:吳讚發組長(左二)代表與高鋒公職陳邦閣副主任(右一)簽約。
圖說2:高鋒公職-教學環境。
圖說3:小班制教學-個別指導。
退伍軍人優惠補助方案實施中
最新公職補習課程可分期,0利率,優惠課程如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營運人員甄試簡章
壹、職缺類別、工作地點及應考資格
一、職缺類別及工作內容 本次甄試營運專員主要為辦理下列業務:
(一)都會區鐵路立體化及捷運化計畫之綜合研析。
(二)本局建設計畫、專案計畫及經營策略之綜合研析。
(三)本局重大改革業務之彙辦、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編擬。
(四)綜核性彙整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工作單位及地點
(一)工作單位:企劃處
(二)工作地點: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一、職缺類別及工作內容 本次甄試營運專員主要為辦理下列業務:
(一)都會區鐵路立體化及捷運化計畫之綜合研析。
(二)本局建設計畫、專案計畫及經營策略之綜合研析。
(三)本局重大改革業務之彙辦、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編擬。
(四)綜核性彙整業務。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工作單位及地點
(一)工作單位:企劃處
(二)工作地點: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一、台鐵人員之保險、薪資待遇、退休制度,依進用方式不同,分適用公務人員及勞工相關法令。
二、台鐵人員年終獎金,鐵路局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係依據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三、台鐵人員是否還有國民旅遊卡一節,按鐵路局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採勞動基準法實施特別休假者,免實施強制休假,亦無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至鐵路局休假補助費係按休假日數核發休假補助費方式辦理,每請休假1日即核發1日之休假補助費,目前補助總額最高以14日16,000元為限,休假超過14日者,維持該日休假補助600元,不結合休假改進措施所定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制度,上開實施方式並經勞資協商達成共識。
四、有關臺鐵優惠購票,係指鐵路局從業人員及眷屬購買莒光號以下各級車票,本人按票價四分之一,眷屬按票價二分之一付費。本局從業人員及眷屬並得以加價補差額搭乘自強號,惟本局從業人員及眷屬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即元旦、春節疏運期間,員工購票優待證加價換購自強號規定暫停使用,每年以本人及眷屬往返各十次(合計廿次)為限。
五、台鐵人員子女教育金,目前是由鐵路局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補助,凡職工子女自0歲起至大專,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2,000元,其餘補助請洽職工福利委員會。
二、台鐵人員年終獎金,鐵路局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係依據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三、台鐵人員是否還有國民旅遊卡一節,按鐵路局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採勞動基準法實施特別休假者,免實施強制休假,亦無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至鐵路局休假補助費係按休假日數核發休假補助費方式辦理,每請休假1日即核發1日之休假補助費,目前補助總額最高以14日16,000元為限,休假超過14日者,維持該日休假補助600元,不結合休假改進措施所定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制度,上開實施方式並經勞資協商達成共識。
四、有關臺鐵優惠購票,係指鐵路局從業人員及眷屬購買莒光號以下各級車票,本人按票價四分之一,眷屬按票價二分之一付費。本局從業人員及眷屬並得以加價補差額搭乘自強號,惟本局從業人員及眷屬週六、週日、國定假日即元旦、春節疏運期間,員工購票優待證加價換購自強號規定暫停使用,每年以本人及眷屬往返各十次(合計廿次)為限。
五、台鐵人員子女教育金,目前是由鐵路局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補助,凡職工子女自0歲起至大專,每人每年補助新台幣2,000元,其餘補助請洽職工福利委員會。
小編有話先說:
警專甄選警大招生簡章預定在2020年的1月就會公告,據說考試科目不變,行政的名額是2名!?
詳細情形要等警專網頁公告。
詳細情形要等警專網頁公告。
報名時間:
預定2020年1月中旬至月底
考試日期:
預定在2020年3月中下旬
108年度_警專甄選警大招生簡章.pdf | |
File Size: | 328 kb |
File Type: |
更多問題可以再詢問我囉~
依鐵路局自辦工程僱用定期性契約工按日計給工資標準普通工工種給薪,初僱者高中(職)畢業日支第 7 級日支 734 元、專科畢 業日支第 6 級日支 745 元、大學畢業日支第 5 級日支 758 元。 依上班日計算當月薪津,不足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給薪。
1、依鐵路局辦理「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執行。
2、本僱用案試用期間 3 個月,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 或試用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正式僱用,契約期滿後再視業務需 要依考核成績予以續僱,並一年簽訂一次契約。
3、備取資格自榜示之日起一年內,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 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用。
4、錄取報到人員於報到上班日須檢附經公立醫院(不含衛生所)或 勞動部認可之勞工體格檢查醫療機構辦理之體格檢查表。
2、本僱用案試用期間 3 個月,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品行不端 或試用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正式僱用,契約期滿後再視業務需 要依考核成績予以續僱,並一年簽訂一次契約。
3、備取資格自榜示之日起一年內,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 失其效力,不得要求進用。
4、錄取報到人員於報到上班日須檢附經公立醫院(不含衛生所)或 勞動部認可之勞工體格檢查醫療機構辦理之體格檢查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契約人員徵才簡章.pdf | |
File Size: | 159 kb |
File Type: |
109年警佐1、2、3類報名、考試與放榜時間公告
考試日期:109年3月7日
網路報名時間:109年1月6日9時至1月14日17時止
放榜時間:109年4月10日
網路報名時間:109年1月6日9時至1月14日17時止
放榜時間:109年4月10日
109年警大研究所碩博士班報名、考試與放榜時間公告
考試日期:109年4月25日
網路報名時間:109年2月20日9時至3月5日17時止
筆試放榜時間:109年6月10日
複試放榜時間:109年7月15日
網路報名時間:109年2月20日9時至3月5日17時止
筆試放榜時間:109年6月10日
複試放榜時間:109年7月15日
109年警大二技報名、考試與放榜時間公告
考試日期:109年5月16日
網路報名時間:109年3月13日9時至3月19日17時止
放榜時間:109年6月24日
網路報名時間:109年3月13日9時至3月19日17時止
放榜時間:109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中央警察大學
更新時間:2019/11/14
一、機構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
二、職缺:服務佐理
三、 名額:正取1名,備取3名。
四、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即民國90年11月21日以前出生者),不限制學歷。
2、甄試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人事管理事項均依本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及勞工相關法令辦理。
3、待遇:以服務佐理第1級160薪點起薪,每月薪酬暫支新台幣25,905元(含職務薪2,225元),每年得依考核結果晉薪一級,至第9級為止。
五、工作內容:員工餐廳採買與挑洗食材、烹飪、打菜、結帳計費、場 地清潔、設備維護等餐務工作及其他員工餐廳供膳相關工作及臨 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地點: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富全街1號
七、報名時間:108年11月 7日起至108年11月14日止。
八、報名方式:
1.甄試簡章(含報名表)置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網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營運人員甄試簡章,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於108年11月14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收(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富全街1號)。
2.初審合格者於108年11月18日前電話通知應試。
3.聯絡電話03-4722593#11楊小姐)。
一、機構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
二、職缺:服務佐理
三、 名額:正取1名,備取3名。
四、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即民國90年11月21日以前出生者),不限制學歷。
2、甄試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人事管理事項均依本局營運人員人事管理要點及勞工相關法令辦理。
3、待遇:以服務佐理第1級160薪點起薪,每月薪酬暫支新台幣25,905元(含職務薪2,225元),每年得依考核結果晉薪一級,至第9級為止。
五、工作內容:員工餐廳採買與挑洗食材、烹飪、打菜、結帳計費、場 地清潔、設備維護等餐務工作及其他員工餐廳供膳相關工作及臨 時交辦事項。
六、工作地點: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富全街1號
七、報名時間:108年11月 7日起至108年11月14日止。
八、報名方式:
1.甄試簡章(含報名表)置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網站,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營運人員甄試簡章,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於108年11月14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收(桃園市楊梅區富豐里富全街1號)。
2.初審合格者於108年11月18日前電話通知應試。
3.聯絡電話03-4722593#11楊小姐)。
1081104_臺北機廠公開甄試服務佐理簡章_廚工_.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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